福州市工程招標代理行業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行業自律機制,恪守職業道德,營造誠信守法、愛崗敬業、客觀公正、精益求精的良好風氣,促進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行業持續、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提高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自覺抵制違法違規、違約失信行為的意識和能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特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 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包含六區七縣(市))內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遵守本公約,并受本公約約束。
第三條 本公約由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 招標代理機構行為準則
第四條【委托代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開展代理服務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其資格許可、招標人委托范圍、招標代理委托合同約定的職責和權限內辦理相關招標事宜,提供相關代理服務。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第五條【依法執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標準和規范,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服務主體的合法權益。
招標代理機構在從事招標代理服務過程中,應當始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若發現相關當事人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如實反映情況。
第六條【誠信履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依法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基礎上,對招標人負責,勤勉認真、盡職盡責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務工作和承諾的義務,并恪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
第七條【充分告知】 招標代理機構在開展代理服務過程中,應當向招標人及時告知招標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權,否則在招標活動中形成的招標工作計劃、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標通知書等主要文件,以及需作出的可能影響招標結果的各類重要決策,均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提前報告招標人審核確認。
第八條【自愿有償】招標人自行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自愿接受招標人委托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并基于委托范圍、服務工作量、服務質量等因素收取相應的招標代理服務費。
第九條【嚴格保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代理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和技術秘密,及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約定應當保密的信息。
第十條【利益回避】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第十一條【能力建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重視專業能力建設,提高招標代理服務質量和效率:
1、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本規范要求,制定和執行本企業內部有關招標代理服務的規范;
2、加強招標代理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建立和完善招標代理業務職業道德體系;
3、建立和完善招標代理服務質量管控體系,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招標成果文件實行校審制度,對服務程序實行監督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及其責任追究制度;
4、重視招標代理專業人才隊伍和專家庫資源建設;
5、提升招標代理服務場所的環境、配套服務設施的水平;
6、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電子方式加強企業內部以及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科學管理,積極推動信息積累及利用,提高服務效率。
第十二條【規范競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覺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企業以及行業良好形象,嚴禁以下行為:
1、在宣傳、廣告、投標文件中弄虛作假;
2、為承攬業務,作出違法、違規的承諾,或者提出與實施成本和市場價格水平明顯不符的;
3、故意貶低、惡意詆毀同行企業。
第三章 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合格的職業素質能力,堅持誠信守法、客觀公正、專業科學、經濟高效的行為準則,自覺遵守招標采購法律法規、政策和職業道德規范,依法承攬服務項目并按照項目需求以及約定的服務要求,規范提供招標采購專業服務。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標準規范,自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守招標采購行業自律規章和企業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權利義務;禁止違法違規行為;
2、嚴格遵守招標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依法規范招標采購、客觀公正評價交易對象、誠信履行服務合同、對服務質量精益求精;
3、努力提升招標采購職業素質和服務能力水平,積極參與招標采購行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學習培訓以及交流,自覺接受招標采購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更新招標采購專業技術知識,了解國內外招標采購行業發展動態。
第十四條 廉潔自律,規范履職;不得利用單位和個人職務之便向委托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除了依法獲取約定的服務費之外,不得收受任何利害關系人的財物;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得允許他人以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本人名義執業。
第十五條 嚴格保守招標采購服務中應當依法保密的招標投標信息、國家秘密信息、招標投標主體與從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禁止利用機密信息非法牟利:招標采購中,如果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本人與相關主體存在利益關聯或者沖突,應當嚴格回避。
第十六條 自覺維護招標采購職業形象和行業信譽,堅持同行和同事之間的平等有序競爭和團結友好合作;主動接受政府、招標投標行業組織、社會公眾以及所在企業的行為監督。
第四章 合理收費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服務費可參考福建省物價局“閩價【2002】房457號”文件規定,由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人根據招標代理業務性質、委托招標代理業務范圍、委托招標項目的技術復雜程度、招標代理服務成本投入、招標代理服務質量與專業深度、市場物價水平和服務供需狀況等因素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壓低收費標準的方式爭攬業務,不得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合理收費標準以協會在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網發布的行業市場參考價和最低保障價為參考依據,抵制惡意低價、不合理低價競爭行為,維護行業發展利益。
第五章 協會規范
第十九條 遵守協會的各項規定,積極響應、參與、支持協會的各項安排和活動,招標代理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業務學習培訓,提高自身專業服務水平。
第二十條 按照“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網站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有關事項的通知(榕建招[2021]116號)”中的要求及時將項目的招標信息上傳至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網站并保證信息合法、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 在協會的組織下,經常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相學習、互相支持,以求共同進步和發展。
第六章 違規行為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公約第二章【招標代理機構行為準則】的代理單位、第三章【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和第四章【合理收費】的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協會將視情形輕重對其給予以下懲戒措施:
1、訓誡;
2、警告;
3、通報批評;
4、公開譴責;
5、取消行業評優評先的推薦資格;
6、繳納懲戒金;
7、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8、取消會員資格;
9、根據違約情節輕重在協會網站發布3-12個月不良行為公示;
10、建議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差異化監管,暫停其一定期限的招標代理資格或者相應的行政處罰;
11、經常務理事會以上議事機構(含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的其他處理方式。
訓誡,是一種警示性的懲戒措施,是最輕微的懲戒方式,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初次因過失違規或者違規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訓誡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實施。采取口頭訓誡的,應當制作筆錄存檔。
警告,是一種較輕的懲戒措施,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規,但情節較輕,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繳納懲戒金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故意違規、違規情節嚴重,或者經警告、訓誡后再次違規的行為。
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會員權利中止期間,暫停會員享有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章程規定的全部會員權利,但并不免除該會員的義務。
除口頭訓誡外,其他處分均需作出書面決定。
第二十三條 福州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協會決定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可以同時責令違規會員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通報批評措施可通過以下方式作出:
1、通過協會網站予以通報批評;
2、報請住建主管部門依據閩建筑函[2018]26號文件(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和閩建[2020]8號文(《福建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綜合評價辦法》)予以通報批評并納入不良信用扣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的執行接受有關住建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在福州市行政區域(包含六區七縣(市))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的招標代理機構加入協會,以推進和提高我市招標代理活動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進程和水平。
第二十七條 歡迎協會會員向協會舉報違反行業公約的代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協會將按本公約第六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 2021 年12月 15 日第 六 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